专车新规解读:规范市场 滴滴优步受影响

日期:2015-10-12 来源:新浪科技 阅读:4805

  十一过后,先是优步为了适应新规,在上海自贸区成立了新公司,随后滴滴专车又在上海取得了运营资质,而在昨天,交通运输部对外公布了《关于深化改革进一步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简称“指导意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暂行办法”),正式将“专车”的身份合法化。

  从国内市场上出现专车业务,到交通运输部公布《指导意见》、《暂行办法》,已经有1年有余的时间,在这1年的时间里,专车领域虽然丰富了用户的出行选择,但也因为一些从业资质以及司机监管等方面的因素,让这个行业会经常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指导意见》、《暂行办法》的出现,或将改变这一现状。

  规范市场

  对于专车经营者,要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等证件,并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专车平台的服务器设置应在中国大陆,数据库接入交通运输部监管平台。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外商投资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应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对于专车车辆,《管理办法》要求车辆应为7座以下乘用车,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取得预约出租汽车类别的《道路运输证》,并明确相关设施设备要求。具体车辆标准、车辆标识和营运年限,由当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2013年开始实施的《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指出,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无使用年限限制,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地方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严于上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不得低于6年。

  这意味着从事专车服务的私家车主,如果将车辆属性登记为出租客运,私家车使用年限或将受到影响,从不受年限到有限使用年限。通过这种方式,大量私家车或将退出专车平台。

  对于驾驶人,《管理办法》要求,专车司机应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备3年以上驾驶经历,获得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类别的从业资格证。专车司机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两个以上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从司机这一角度出发,不仅规范了司机的资质问题,同时也保障了司机和乘车人的安全,对于乘车人而言,相应的乘车体验也将有所提升。

  滴滴优步受影响

  《管理办法》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为乘客和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运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或拼车、顺风车等名义提供运营服务。

  根据这一规定,滴滴顺风车、人民优步等其他运营平台的类似拼车、顺风车的业务都将受到影响。

  对此滴滴快的副总裁陶然表示,网约车管理办法目前还在征求意见期间,我们对此表示关注,也将继续和相关主管部门沟通和反馈。“青山遮不住,毕竟东流去”。

  优步则表示,优步中国会认真领会管理办法的精神,并积极参与整个办法制定过程。一旦管理办法在征求意见之后正式颁布实施,我们会以此为标尺,主动适应行业发展的新常态,并全力配合新规的落实落地工作。

  受《指导意见》、《暂行办法》影响最小的神州专车称,将严格遵守交通部今年1月8日对“专车”发展的指导精神,坚持“专业车辆、专业司机”的B2C发展模式。

  此外,对于过去一年中,专车领域的补贴大战,《管理办法》也明确进行了限制,要求专车经营者实施市场奖励、促销等行为应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并提前10日向社会公告。

  专家说法不一 《暂行办法》仍有修改空间

  对于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指导意见》、《暂行办法》,专家们的观点不一,有的认为新规与市场需求不符,对网络约租车的发展不利。有的则认为,这次意见稿主要就是从公众安全考虑。

  中国信息经济学会信息社会研究所所长王俊秀认为,目前出台的网络支付和网络约车等一系列管理办法,其实质在于“传统的封闭垂直型社会体制”与“开放网络型社会体制”的冲突。共享经济的兴起,实现了私有资源和公共资源的转换,最大限度的节约了社会成本。公权力应该改变监管模式,顺应时代潮流,进行制度创新,学会和平台企业共同治理,不能墨守成规。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也表达了相近的观点,他表示,“将网络约租车的平台、车辆和司机三个资质都设立成行政许可模式,这不仅不是促进‘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反倒是起到了极大的阻碍作用,已经超出了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正常范畴,是典型的行政干扰市场的情形。同时,这也与国家行政体制改革中强调的简政放权大相径庭,这不是在放权,而是在变相‘抓权’。”

  中国道路运输协会副会长、秘书长王丽梅则表示,规范车辆和驾驶员的资格,都是为公众安全考虑,“意见稿要求网络预约车车辆只能接入一个平台,有人认为这样做是保护专车平台利益,这是误读,主要还是为了公众安全”。王丽梅称,这其中的监管规则,不仅仅是出租车行业的监管规则,而是整个道路运输行业都要遵循的规则,从事营利性运输服务的车辆和驾驶员必须有一定的资格。

  国家发改委城市中心综合交通规划院院长张国华表示,目前的《暂行办法》的征求意见稿,仍有较大的改进空间,“政府现在需要做的,是利用技术进步带来的便利,顺应时代发展的潮流,利用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对所有的传统出租车和互联网约租车进行有效的质量和安全监管”。

  张国华称,从《办法》的征求意见稿来看其从根本上还是试图以传统出租车的监管模式来监管新兴的互联网约租车,“有关部门的这一想法,实在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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